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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稅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明輝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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