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