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4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北簡字第4440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葳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零陸佰貳拾貳元,暨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數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葳康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