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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6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洪遠亮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陞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625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薌芸 被   告 嘉陞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洪遠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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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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