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626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力雄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承亮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6263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陸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亮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承亮公司)分別於民國95年3月30日及95年4月20日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承租車號1393-NR、3830-NR號之中華牌小客貨車二輛,租期分別自95年3月30日起至98年3月29日止、95年4月22日起至98年4月19日止,共計36個月,約定每月租金乙台各新臺幣(下同)13,600元 ,依租賃契約書第十條A項約定承租人如有違反本契約各項義務或任何約定條款、或信用狀況發生不良變化等情事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或逕自取回租賃物及請求損害賠償,承租人應無條件付清全部積欠租金及其他應付之款項,及賠償出租人車輛牌價25%之折舊損失,和因請求履行本契約義務所衍生之費用 ;另依租賃契約書第十條C項約定租賃期間內,倘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時,承租人同意繳付租賃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如下 :(b)未到期月數在13~24個月內者,則按未到期總租金之百分之三十五為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 ,詎被告承亮公司於96年4月19日起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並返還租賃物,依上開約定,承租人應付清各車輛全部積欠之租金、原告代墊罰單罰鍰及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及因請求履行本契約義務所衍生之其他應付之款項等,請求範圍:(一)就車號1393-NR車輛之部分:(1)車輛租金部分:被告承亮公司應付清全部積欠之租金,共27,200元(尚欠96年2月28日起至96年4月29日共2期租金,即13,600元*2=27,200元)。(2)原告代墊罰單罰鍰:於租賃期間內已由原告代墊之未繳罰單金額共計900元。(3)約定折舊損失補償金:被告承亮公司於96年4月29日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租金已繳付13期,尚有23期未屆期,依約應賠償原告未到期總租金之35%之折舊損失,即109,480元((36-13)*13,600元*35%=109,480元)。(4)其他應付之款項:取回車輛之配鎖等費用490元。(二)就車號3830-NR車輛之部分 :(1)車輛租金部分:被告承亮公司應付清全部積欠之租金,共13,600元(尚欠96年3月20日起至96年4月19日共1期租金,即13,600元*1=13,600元)。(2)原告代墊罰單罰鍰:於租賃期間內已由原告代墊之未繳罰單金額共計300元。(3)約定折舊損失補償金 :被告承亮公司於96年4月19日要求提前終止租約,租金已繳付12期,尚有24期未屆期,依約應賠償原告未到期總租金之35%之折舊損失,即114,240元((36-12)*13,600元*35%=114,240元)。(4)其他應付之款項:取回車輛之配鎖等費用250元。總計原告請求範圍合計為266,460元,扣除被告承亮公司已付之保證金60,000元,仍應給付原告206,460元,惟上述款項屢經催討 ,被告承亮公司仍置之不理。被告甲○○既依約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車輛租賃契約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繳款收據、車輛配鎖費用原廠估價單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合 計 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