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6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641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范宗熙律師
- 被告
- 勝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1條第六項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房地所在地為臺北縣汐止市○○街291之1號11樓及12樓暨地下第2層,此有原告提出上揭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