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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1號

原告
元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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