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1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13號
- 原 告
-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浩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浩允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浩允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