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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楊力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14號原   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信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信鈺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信鈺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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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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