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3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安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之價額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