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