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9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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