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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簡更(一)字第1號

返還薪津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勞簡更 (一)字第1號返還薪津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4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9年5月1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9年5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宜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薪津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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