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簡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勞簡更 (一)字第1號返還薪津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4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9年5月1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9年5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