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