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42號
- 原告
- 大來鐵櫃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雅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雅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縣三重市○○街316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其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