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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42號

原告
大來鐵櫃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雅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雅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縣三重市○○街316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其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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