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7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786號
- 原告
-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瑋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判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