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786號原 告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瑋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判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