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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7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786號

原告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瑋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判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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