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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2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224號

原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呂禮學即豐川實業社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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