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224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呂禮學即豐川實業社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