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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515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北小字第2515號

原告
甲○○
被告
銜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小字第2515號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委託被告開發進銷存管理系統及藝術品管理系統,兩造並於民國95年9月4日簽立專案開發合約書。惟因被告無力完成開發,兩造於96年1月29日簽定專案開發解約聲明書,被告同意需退還專案定金總計新台幣38,476元。詎料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對原告前揭主張並不爭執並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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