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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洪純莉

上訴人
政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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