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陶亞琴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原告香港商匯才人力技術(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樓之2
- 被告新加坡商艾得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179號原 告 香港商匯才人力技術(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艾得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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