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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陶亞琴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香港商匯才人力技術(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樓之2
  • 被告
    新加坡商艾得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179號原   告 香港商匯才人力技術(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艾得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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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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