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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9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917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被告
永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1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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