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917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永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1 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