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9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918號
- 原告
- 麥迪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德安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81號1樓,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足參,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