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明輝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鳶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千禧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桑子樑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4月間向原告購買2mmPE面防水毯,僅給付部份貨款,尚積欠原告新臺幣20,188元之貨款未付,為此,依民法第367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銷貨確認單、出貨交運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