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鳶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千禧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桑子樑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4月間向原告購買2mmPE面防水毯,僅給付部份貨款,尚積欠原告新臺幣20,188元之貨款未付,為此,依民法第367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銷貨確認單、出貨交運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