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 原告
- 銘鋒昌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柯德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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