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3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5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民綜合餐飲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