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陽銘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被告欄關於「法定代理人甲○○」,應更正為「兼上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