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0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092號
- 原告
- 上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