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羚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業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業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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