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吳素勤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蘇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6月16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洪佳燕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42萬元、98萬元,約定分36期按月攤還,借款利息按年息11%計算,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付。被告未依約清償,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自認原告之主張,並請求分期清償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合計 3,970元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吳素勤

  書記官 張素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