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星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