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973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昌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住址有誤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2日下午2時11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973號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住址有誤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2日下午2時11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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