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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善夫

上列與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同案被告乙○○、甲○○部分另行處理)。原告應於柒日內陳報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原告起訴狀載該被告法定代理人乙○○已於民國96年9月17日死亡,無法擔任該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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