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善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非可以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乙○○(同案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甲○○部分另行處理),已於民國96年9月17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憑。被告乙○○既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非可以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