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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善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非可以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乙○○(同案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甲○○部分另行處理),已於民國96年9月17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憑。被告乙○○既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非可以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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