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善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非可以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乙○○(同案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甲○○部分另行處理),已於民國96年9月17日死亡,有 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憑。被告乙○○既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非可以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