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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97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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