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上 訴 人 太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勵鑫建材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7年8月19日始行提起上 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13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