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
- 上訴人
- 太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勵鑫建材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7年8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