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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

上訴人
太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勵鑫建材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7年8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13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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