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致悅國際合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被告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人別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