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沈佳宜
- 當事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光合作用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15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光合作用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參 加 人 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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