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247號原 告 福泰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 告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昱駪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上午10時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