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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當事人
    福泰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247號原   告 福泰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   告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昱駪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上午10時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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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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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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