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247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247號

原告
福泰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告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昱駪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