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田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護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查,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表
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按其聲明逕向本庭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及繳費,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