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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856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台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行動通信分公司秘書室)
被告
烟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非法人團體須有一定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有代表人,並有獨立之財產,方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符合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證明。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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