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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洪純莉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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