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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9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964號
原   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與浩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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