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38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3840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邦銀行企金債管部)
- 被告
- 群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384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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