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都會廣告企業社即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