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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謝明珠

上訴人
即被告
都會廣告企業社即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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