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48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4860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亨利豐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劍山
- 訴訟代理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繳納費用之收據或證明,並具狀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暨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被告於收受原告之準備狀繕本或影本後,亦應於五日內具狀陳述答辯意見,暨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