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51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北簡字第25186號

原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立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之損害賠償。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立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富公司)、被告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立富公司以被告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9年間與原告訂立車號7G-1372 自小貨車之附條件買賣契約,並約定每期以支票方式付款,共計36期,詎料被告僅繳納3 期(占總期數1/12)分期付款之款項後即未償付,經原告多次催討竟置之不理,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為此起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債權試算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立富公司、被告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被告甲○○則到庭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甲○○雖抗辯其無力清償,惟並不影響其依約所應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