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2762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雅媺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276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3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授信合約書約款第19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雅媺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8月17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各為新台幣 (下同)180 萬元、120萬元,利息按年息5.67%機動計算,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付。詎被告雅媺企業有限公司於96年11月15日起即未按其繳款,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基準利率查詢表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