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統一聖娜多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月4日送達,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