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昇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昇達企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昇律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