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明輝張明輝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融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桑子樑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貳仟參佰壹拾元,及如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融陞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統盟機
    械工程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分別為民國97年3月25日、97
    年5月14日,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為付款人,票號UC000
    0000號、U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875,910元、1,436,400
    元之支票2紙,分別於民國97年3月25日、97年5月14日向付
    款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等情,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三、按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對
    於執票人應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息6%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44條、第39條、第29條第1
    項前段、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有明定。從而原告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含裁判費23,96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金額合計確定為新臺幣24,368元。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編號   支票面額    發票日    利息起迄日   利率  支票號碼
     (新臺幣元)            (提示日)
 1     875,910   97年3月25日 自97年3月25日 6%  UC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2   1,436,400   97年5月14日 自97年5月14日 6%  UC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