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588號
- 原告
- 冠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李沅樺律師
- 被告
- 世界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提出本案爭點整理之書狀,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58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提出本案爭點整理之書狀,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